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719號
原 告 逸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焞英
訴訟代理人 陳 逸
被 告 耿超駿
訴訟代理人 陳凱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90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事件,因本件被告另案( 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 490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 刻正審理中,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