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21384號
TPEV,95,北簡,21384,2011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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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13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谷昭璇
送達代收人 賴淑梅等如向台北簡易庭陳報名冊
被   告 林韋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7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林韋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韋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耀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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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