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銘祥順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月間聲請除去妨害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土地(即臺北市○○區○○路三段7號前之空地)之交易現值,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土地交 易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系爭標的價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