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848號
TPEV,100,北簡,848,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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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48號
原   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 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兩造就系爭租賃契約雖曾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因系爭門牌雲林縣斗六市○○路176號(1樓、2樓) 及同市○○路50號(1樓、2樓)房屋均為原告所有,有建物登 記簿謄本在卷,原告請求權基礎既係民法第 767條所有物返 還請求權,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 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之約定無效,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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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