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20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侑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玫
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間確認採購契約之法律
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
萬零伍佰捌拾壹元,應徵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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