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2208號
TPEV,100,北簡,2208,20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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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塘城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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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塘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