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9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黃琦瓔 女 52.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 年5 月24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10031090500 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琦瓔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 年5 月21日凌晨1 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路25巷13號2 樓良夜大飯店206 室。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周志忠從事姦淫行為,姦 淫代價新臺幣(下同)2,000 元(被移送人分得1,00 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琦瓔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男客即證人周志忠於警訊之供述、媒介人李弘清於警詢時之 證述。
㈢被移送人與男客甫完成性交易之際,為警查獲。 ㈣扣案1,000 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現金1,000 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