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0年度,157號
TPEM,100,北秩,157,20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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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蕙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0年4月2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1323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蕙雯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保險套陸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二)地點:臺北市中山區○○○路四○九號十二樓之二○。(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三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吳坤洋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金三千元、保險套六枚扣案可資佐證。三、扣案之現金三千元、保險套六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分別為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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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