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王倩萍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江建嘉
參 加 人 李月香
參 加 人 陳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巷道爭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月香、陳瑩如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申請廢止臺中市○○區○○路○○○巷通道之 現有巷道,李月香、陳瑩如為出入該現有巷道之人,本院認 本件訴訟之結果,李月香、陳瑩如之權利將受損害,應依職 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