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原 告 甫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果健
被 告 欣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峯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李淑娟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7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即提出所抗辯之「採購單及採購要求」電子郵件寄發 紀錄及電腦之寄件備份資料到院,並自行偕同證人陳豐谷、 陳石宗及陳雅淇到庭。
三、原告應即提出所主張之「採購單」電子郵件收受紀錄及電腦 之收件備份資料到院,並自行偕同與被告人員就系爭機器而 為買賣接洽事宜之人員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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