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翁張彩碧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國銓
被 告 江武田
江武和
江武楠
江惠美
江惠娟
江聰華 現應受送.
江聰哲 現應受送.
江聰敏 現應受送.
江聰慧 現應受送.
江玉昭 現應受送.
張江玲瑛 現應受送.
江玲美 現應受送.
江本榮 現應受送.
江本潔
江本誠
江淑珍
江淑茹
江淑芬
何建二
何啟明
何桂美
何順美
何登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段「原告起訴主張」部分第3、7、8行及第四段「法院之判斷」部分第17行關於「江昧」之記載,應更正為「江眛」;又第四段「法院之判斷」第17行關於「43年9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43年3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