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917號
TCEV,100,中補,917,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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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17號
原   告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雄
原告與被告吳采容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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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