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912號
TCEV,100,中補,912,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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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1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蘇麗瓊
一、原告因給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丹金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51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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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