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蕭鈺展
原告與被告臺中北一補習班、董尚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臺中北一補習班營業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董尚德最新之
)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