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877號
TCEV,100,中補,877,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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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蕭鈺展
原告與被告臺中北一補習班、董尚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臺中北一補習班營業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董尚德最新之
)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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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