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857號
TCEV,100,中補,857,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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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原告與被告馬榮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34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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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