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賴秋南
被 告 星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臣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8,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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