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815號
TCEV,100,中補,815,201105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15號
原   告 于福山
原告與被告邱雪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8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