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799號
TCEV,100,中補,799,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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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99號
原   告 江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淑媚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 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9,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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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