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99號
原 告 江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淑媚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 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9,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