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亞平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27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