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7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蕭凱汶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川台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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