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訴訟代理人 蔡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煇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8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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