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527號
TCEV,100,中簡,527,2011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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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吳養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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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