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吳養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