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384號
TCEV,100,中簡,384,201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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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翰林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炳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褚秀芬陳楊素珍陳周月雲許月華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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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