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翰林世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炳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褚秀芬、陳楊素珍、陳周月雲、許月華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2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