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066號
TCEV,100,中簡,1066,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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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康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民康
原告與被告傅承志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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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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