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康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民康
原告與被告傅承志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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