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0年度,1號
TCEV,100,中勞簡,1,2011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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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蔣貴中
被上訴人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另址臺中市○區○○○路456號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訴訟代理人 賴建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出「說明訴狀」而為上訴。
  惟未敘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玆依上訴人第一審敗訴之
  範圍,核定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42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二、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第一審法院定期
  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書狀,載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
  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
  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附繕本一份以便送達被上訴人。
三、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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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