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羅簡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孟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3019號、第302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所為之簡易判決,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
第3020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從刑部分漏未諭知,茲依檢察官
之聲請(100年度執聲字第32號),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源供應器、UHF接收器、激勵器、功率放大器各壹臺均沒收。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此項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亦有相同之法理。故聲請人以 本院96年度羅簡字第282號所為之簡易判決,就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0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從刑部分漏未諭知為由,聲請本院補充判決,依上開規定 ,本院自應依其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二、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20號被告楊孟彥 違反電信法案件扣案之電源供應器、UHF接收器、激勵器、 功率放大器各1臺均係供被告楊孟彥犯電信法第58條第3項非 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罪所使用之電 信器材,此業經被告楊孟彥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 蒐證照片6張、本院96年度聲搜字第11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 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代保管條各1份在卷足憑,是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應併予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3項、第6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友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