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字,100年度,34號
CPEV,100,竹東小,34,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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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34號
原   告 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被   告 周二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及假執行之宣告外,餘如主文所 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社區凱旋樓之區分所有權人,門牌 號碼新竹縣芎林鄉○○路111 號1 樓之4 ,依社區管理規 約第10條(下稱管理規約)規定,凱旋樓住戶每戶每月應 繳交新臺幣(下同)1, 200元之管理費,詎被告自民國( 下同)97年4 月起至99年9 月止,均未按期繳納,共積欠 管理費36,000元,原告屢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 嗣於99年10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再為書面之通知催繳, 亦未獲置理,且自99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止,又有 3,600 元之管理費未據繳納,迄今被告共積欠39,600元之管理費 ,為此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等語。
(二)原告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如附表所示,並主張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條及管理規約第10條 第3 項第2 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所積欠之管理費 及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以:被告入住大矽谷名人山莊十餘年,本均按月繳 納管理費,惟原告對於社區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 項,管理顯有欠缺,情形如下:①原告未依規定每年清理 二次水肥,遲至五年始清理一次,致污水溢出其住家之馬 桶,並殃及周圍牆壁;②原告未按月清理大樓地下水管, 致地板積水並發生倒灌情事,嗣後並由被告自費維修清理 殘局;③大樓外牆雜草叢生,時有蛇出沒,危害住戶安全 ;④建商未於草坪上設置排水溝,雨後地上青苔遍佈,危 及住戶通行安全,為此被告亦自費一百餘萬元挖建排水溝 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⑤社區之管理費用,使用於節慶、



宴席、晚會、中秋節之月餅及施放煙火等,並無意義,此 外原告並大量購買垃圾桶分送住戶,亦屬資源之浪費;⑥ 管道間管線破裂,八年未修,異味瀰漫,被告爰自行以清 水注入清洗,詎造成樑柱水泥脫落,日光燈浸水,為免日 後地震危害安全,復自費施作鋼柱、鋼泥地等防震措施; ⑦地下室停車場未設置排水溝,導致電箱積水,造成諸多 不便;⑧社區草坪上六棵十餘年大樹遭原告莫名砍除;⑨ 住家之整套音響遭竊,原告毫無作用;⑩大樓外牆因地震 龜裂,長達十公尺,寬三公尺有餘,被告亦自費請人修補 ;⑪社區警衛品性不端、素質低落,動輒喝酒鬧事,並損 壞其公共設施及其所有之古董椅;⑫社區花園無照明設置 ,時有蛇出沒,為此其自費購置立燈供公眾照明,詎竟遭 拆除;⑬於活動中心廁所,遇有大型毒蜘蛛出沒;⑭原告 將其擺放於地下室停車場之花彩厚玻璃、小吧台強行運走 ,造成其損失約三十餘萬元;⑮大樓之大理石牆壁遭水浸 蝕斑黃,當屆主委於凌晨一時許,強行進入其住家,擾亂 安寧;⑯原告於瓦斯管線抽管後,置之不理,導致其廚房 失火,損失甚鉅;⑰建商偷工減料,未設置排水溝,造成 每二至三年間即需挖水、泥土及清水溝;⑱大門口之採光 罩連接其住家屋頂,因兩旁小排水溝已有裂縫,是適逢雨 天其住家天花板即會淹水,苦不堪言;⑲為尋找化糞池之 出口,原告於地面施工挖掘,惟嗣未為後續填補動作;⑳ 管道間破管未修,拆除之裝潢亦未還原,經接洽多次仍未 為賠償等語置辯,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路111 號1 樓 之4 之所有權人,並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 規約第10條規定,被告每月應繳交1,200 元之管理費,詎 被告自97年4 月起即未按期繳納,迄今共積欠如前所述管 理費等情,業據其提出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規約、郵局存 證信函、回執、99年6 月管委會月會會議記錄、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等件為證,被告固不爭執未為繳納管理 費,惟以前詞置辯,並主張有權拒納管理費,惟查: 1.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 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因成立或履行上有牽連關係之雙務 契約而生,倘雙方之債務,本於同一雙務契約而發生,且 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 ,即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次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 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



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 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 ,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 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等情,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 850 號判例要旨足茲參照。又區分所有人乃係因共同生活 關係密切,復為管理共同財產,而自然形成之區分所有人 團體,下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管理機關,以區分所有人會 議做為意思決定機關,區分所有權人則為會員。是管理委 員會係對區分所有人團體執行管理服務之義務,會員亦係 對區分所有人團體負有給付管理費之義務,苟管理委員會 管理不善,區分所有人儘可透過團體內部之規制及要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 款、第48條第4 款),要求 管理委員會改善管理;另若認管理公約規定未盡完善,亦 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修改之,均不得逕行主張 同時履行抗辯,以拒絕繳付管理費。亦即,管理委員會僅 是代為執行全體共有人決議之事項,區分所有權人繳納對 象之債權主體,係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非管理委員會 ,則被告主張管理委員會之職務與管理費之收取並非源於 同一雙務契約,既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自不能 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
2.是以,被告所辯原告管理不善、未按期清理水肥、定時清 理水管、公共設施草坪上未設置排水溝、濫用管理費、莫 名砍除存在於社區十餘年之大樹、聘請之管理服務人員品 性不端、態度惡劣、將其擺放於地下室停車場之物搬移棄 置、深夜強行進入其住家,擾亂安寧、瓦斯管線抽管後置 之不理,導致火災發生、施工挖掘後未妥善回填善後、管 道間破管未修復,拆除之裝潢亦未還原賠償,及社區管道 間之管線破裂、地下室停車場積水、大樓外牆龜裂、外牆 花園有蛇、活動中心廁所有大型毒蜘蛛出沒、水溝淤塞嚴 重、住家天花板漏水、住家音響遭竊等情,縱令屬實,依 前揭說明,被告亦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絕管理費之 給付義務。
3.況且,被告前揭所辯大門採光罩連接住家屋頂,造成之雨 天天花板滲漏,及未設置排水溝所造成之地下室積水、排 水溝淤塞問題,衡情係屬建設公司之興建範疇,建設公司 當初興建社區時,或有設計不良、或有未盡地質勘測及施 工未妥之情事,然此與原告職務之執行係屬二事,被告以 此拒絕支付管理費,難認有據。此外,被告住家音響遭竊 、瓦斯管線抽管後致生火災等節,應係被告基於個人事由 或不可抗力所生之結果,而屬其自身事務處理範圍,此亦



與原告管理或職務執行允當與否無涉;至砍除公共設施草 坪上六棵大樹及將被告置放於地下室停車場之玻璃、小吧 台移去等,則係原告本於住戶之公共利益,為避免樹根侵 蝕所造成之牆壁龜裂漏水,或基於公共區域通行上之安全 、便利,而決議通過所為之決策,倘對於管理委員會之處 理結果有所質疑,認有管理不善、決策不當或有執行不力 情事,被告自得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召開大會 重新改選管理委員,而非遽以拒絕繳納管理費,是被告此 部分所執辯詞,亦不足採。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其他應分 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 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 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另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19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39,600元(自97年4 月起至 99年12月止,共33個月,每月1,2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被告翌日即100 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淮許。
(三)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及提出之證據,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論述 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23、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表:
┌──┬───────────┬───────────┐
│編號│被告答辨 │原告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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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旋樓之水肥室未依規定│每年均依規定清理,未有│
│ 1 │每年清理二次,致污水溢│其他住戶發生類似情形。│
│ │出其住家之馬桶,並噴到│ │
│ │牆壁。 │ │
├──┼───────────┼───────────┤
│ │凱旋樓之地下水管,未依│每年均依規定清理,未有│
│ 2 │規定按月清理,致水倒灌│其他住戶發生類似情形。│
│ │其一樓地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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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樓外牆雜草叢生有蛇出│原告社區地處山區,蛇的│
│ │沒,危害住戶安全。 │出沒在所難免,但雜草已│
│ │ │定期修剪整理。 │
├──┼───────────┼───────────┤
│ 4 │建商於草坪之公共設施,│非被告(應為原告之誤)│
│ │未設置排水溝。 │事務處理之範圍,亦無其│
│ │ │他住戶反應。 │
├──┼───────────┼───────────┤
│ │社區之管理費用,使用於│被告(應為原告之誤)使│
│ 5 │用於宴席晚會、中秋節之│用於節慶之費用,均經管│
│ │月餅、施放煙火等,及購│理委員會決議通過,並無│
│ │買垃圾桶,分送住戶,應│無不當,至於垃圾桶係鄉│
│ │屬資源之浪費。 │公所購買贈與住戶。 │
├──┼───────────┼───────────┤
│ │管道間破管,八年未修,│被告反應時,原告曾經要│
│ 6 │致其自費施作鋼柱、鋼泥│求進入勘查,但遭被告拒│
│ │地等防震措施。 │絕。 │
├──┼───────────┼───────────┤
│ 7 │凱旋樓地下室停車場未設│無此情形,鄭重否認。 │
│ │置排水溝,造成積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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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社區凱旋樓公共設施草坪│因大樹之樹根具有侵蝕性│
│ │上的六棵大樹遭砍除。 │,管理委員會決議而移除│
│ │ │,以防止地下室停車場之│
│ │ │壁龜裂漏水。 │
├──┼───────────┼───────────┤
│ 9 │住家之整套音響遭竊。 │非被告(應為原告之誤)│
│ │ │事務處理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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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大樓外牆因地震龜裂,致│無此情形,鄭重否認。 │




│ │其自費修補。 │ │
├──┼───────────┼───────────┤
│ 11 │社區警衛喝酒鬧事,並損│無此情形,鄭重否認。 │
│ │壞其所有之骨董椅。 │ │
├──┼───────────┼───────────┤
│ 12 │因花園無照明設置,而有│無此情形,鄭重否認。 │
│ │蛇出沒,其自費購置之立│ │
│ │燈,亦遭拆除。 │ │
├──┼───────────┼───────────┤
│ 13 │活動中心廁所,有大型毒│無此情形,鄭重否認。 │
│ │蜘蛛出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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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被告(應為原告之誤)將│地下室停車場屬公共空間│
│ │其擺放於地下室停車場之│,業經被告(應為原告之│
│ │玻璃強行運走。 │誤)公告禁止堆放私人物│
│ │ │品,並請住戶儘速搬回,│
│ │ │逾期即視為廢棄物處理,│
│ │ │被告仍然置之不理,原告│
│ │ │始代為清理。 │
├──┼───────────┼───────────┤
│ 15 │大樓之大理石牆壁遭水浸│當屆主委曾經會同總幹事│
│ │蝕斑黃,當屆主委於凌晨│進入被告住家勘查,但事│
│ │一時許,強行進入其住家│先已得被告同意。 │
│ │。 │ │
├──┼───────────┼───────────┤
│ 16 │瓦斯管線抽管後,置之不│非被告(應為原告之誤)│
│ │理,致其廚房大火。 │事務處理之範圍。 │
├──┼───────────┼───────────┤
│ 17 │因建商未設置排水溝,導│排水溝已設置,目前未有│
│ │致每二至三年即需挖水、│被告所指淹水情形。 │
│ │泥土及清水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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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因凱旋樓大門口之採光罩│被告反應時,原告曾經要│
│ │,連接其住家屋頂,致其│求進入勘查,但遭被告拒│
│ │住家天花板遇雨即會淹水│絕。 │
│ │。 │ │
├──┼───────────┼───────────┤
│ 19 │為尋找化糞池之出口,原│因被告於地面鋪設水泥,│
│ │告於地面挖洞,事後卻置│致化糞池之出口被封閉,│
│ │之不理。 │原告才挖洞尋找,現已回│




│ │ │復,未有置之不理之情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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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管道間破管未修復,拆除│已通知水電行與被告協商│
│ │之裝潢亦未還原,更未賠│裝潢補償事宜。 │
│ │償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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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