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90號
原 告 黃新堯 (現於台東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君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