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界址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9年度,366號
CCEV,99,潮簡,366,2011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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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
被上訴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被上訴 人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明江
被上訴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被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上訴 人 陳李幸
      陳炳彰
      陳鄞金娘
      張炳興
      張榮琴
      張陳蘭卿
      張明白
      張力元
      張俊華
      張俊興
      蘇英平
      蘇王滿
      林淑屏
      林茂成
      林意珊
      曾祥成
      吳張春櫻
      范雪鈴
      謝建國
      余中華
      施清雄
      鄞蕭玉仙
      楊定國
      韓家揭
      蔡長軒
      涂陳美枝
      郭嘉屏
      劉阿源
      吳燕珠
      莊順成
      財團法人潮州三山國王廟
法定代理人 林耀輝
被上訴 人 伍澤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潮簡字第366 號確認土地界址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37,8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5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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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