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龔淑芬
龔重易
龔邱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淑芬、龔重易、龔邱美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前曾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58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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