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169號
CCEV,100,潮簡,169,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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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69號
原   告 張哥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榮通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5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 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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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榮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