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0年度,106號
SDEV,100,沙小,106,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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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詹世忠
被   告 柯錫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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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