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善良風俗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秩字,100年度,26號
SDEM,100,沙秩,26,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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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霍文杰
被移送人  胡伊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5月4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0000084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霍文杰胡伊婷均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霍文杰胡伊婷意圖得利,經 由蔡啟杰媒介,於民國100年3月25日22時50分許,在臺中市 梧棲區○○里○○路○段648號「東京名店」,分別與嫖客顏 澤洋、李上民在該店二樓202室、203室房間內從事性交易行 為,並言明於性交易完成後,由店家現場負責人蔡啟杰向嫖 客各收取全部費用,再由店中抽佣,餘拆帳給霍文杰、胡伊 婷,因認被移送人二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 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而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方予處罰。而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其以 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 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予處罰。經查:被移送人霍文 杰於警詢時陳稱:為警查獲時,伊正在為男客全身按摩;而 證人顏澤洋於警詢時亦證稱:當伊進入202室後,就先趴在 床上,衣服皆沒有脫,小姐霍文杰進來後將衣服脫去時,警 方即進來臨檢等語。另被移送人胡伊婷於警詢時陳稱:伊服 務之內容為幫客人按摩,警方查獲時伊剛倒茶進入房間;而 證人李上民於警詢時亦證稱:伊剛進入房間,警方即進入臨 檢等語。由此足見被移送人霍文杰胡伊婷為警查獲當時, 均未與男客有兩性生殖器官接合交媾之情事,尚未達姦淫之 程度,自難謂有任何姦、宿行為可言。準此,爰逕為被移送 人二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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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