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孚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9,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又本件雖屬
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事件,惟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茲依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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