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171號
TYEV,100,桃補,171,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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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孚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9,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又本件雖屬
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事件,惟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茲依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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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孚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