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159號
TYEV,100,桃補,159,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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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右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銳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1,7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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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右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