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0年度,90號
TYEV,100,桃簡聲,90,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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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邱靜君
      郭俊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靜君邀同相對人郭俊男為連帶保證 人,向訴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借款 ,因未按期清償,福灣公司業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聲請人,然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均為桃園縣八德市 ○○路304 巷2 號即八德市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無法就相 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移轉通知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經查,相對人戶 籍所在地均為桃園縣八德市○○路304 巷2 號即八德市戶政 事務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2 紙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 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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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