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0年度,65號
TYEV,100,桃簡聲,65,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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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康正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信和劉定昆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
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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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