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 康正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信和、劉定昆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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