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調字,100年度,295號
TYEV,100,司桃簡調,295,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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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相 對 人 游兆權即億通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鶯歌區○○○街7 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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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