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進躬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榮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