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9年度,292號
SYEV,99,營簡,292,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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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黃階得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被   告 顏明賢
被   告 陳世憲
被   告 陳玉燁
被   告 陳玉蕙
被   告 陳世勳
被   告 陳林信子
被   告 王金峰
被   告 王瑛瑛
被   告 王三澤
被   告 王三河
被   告 王三賢
被   告 王銘偉
被   告 王銘芬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蓮
被   告 王錦德
            號12樓
被   告 王世昌
被   告 吳王麵
            號71弄33號
被   告 胡王秀鸞
            1號
被   告 李王雪
被   告 莊王春
            之3
被   告 王千代
            地下樓
被   告 吳王秀美
            巷12號2樓
被   告 王秀女
            3號5樓
被   告 王時
被   告 王秀琴
被   告 王錦成
            5號
被   告 謝郭美珠
            號
被   告 孫郭阿靜
            巷19弄11號
被   告 郭阿鶴
            17
被   告 郭炳林
            66號
被   告 郭錦崑
            號
被   告 郭月津
            巷17號
被   告 郭清田
            號10樓之2
被   告 林世鐘
被   告 林世雄
被   告 林淑惠
            22號
被   告 林菊娥
            21號
被   告 林慧香
            號
被   告 郭奇鑑
            巷5弄70號
被   告 郭奇能
            巷1弄9號3樓
被   告 郭奇峰
被   告 郭奇綸
被   告 郭錦雲
            0號23樓之2
被   告 陳吳榮
            巷36號
被   告 陳吳福
            二樓之9
            戶政事務所〉
被   告 李雨昇
被   告 李雨亮
被   告 李秀清
            之15號6樓之1
被   告 郭陳阿女
被   告 蘇春美
被   告 姚標
被   告 李釗
被   告 梁林淑英
被   告 林豐田
被   告 林豐茂
被   告 林豐彥
被   告 林豐川
被   告 陳林採秀
被   告 林春裕
            2
被   告 林秋香
被   告 林秋桂
被   告 林秋蘭
被   告 李漢
被   告 李明憲
被   告 李俊良
被   告 張龍村
            號14樓
被   告 張宇涵
被   告 張慧帆
被   告 林雪花
被   告 林雪娟
被   告 林雪華
被   告 林致忠
被   告 林宥緯
被   告 林宜宛
被   告 陳怡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原庭期取消,改訂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 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 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




二、本件被告因繼承關係,有於日據時代,亦有於民法施行後發 生,人數迄今已達七十五人,因搜詢戶籍有涉日據時代光復 前等繼承關係,雖分割之土地僅有十七平方公尺,然因記事 繁雜,依前開規定,並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 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原庭期取消,改訂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辯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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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