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292號原 告 黃階得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被 告 顏明賢被 告 陳世憲被 告 陳玉燁被 告 陳玉蕙被 告 陳世勳被 告 陳林信子被 告 王金峰被 告 王瑛瑛被 告 王三澤被 告 王三河被 告 王三賢被 告 王銘偉被 告 王銘芬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美蓮被 告 王錦德 號12樓被 告 王世昌被 告 吳王麵 號71弄33號被 告 胡王秀鸞 1號被 告 李王雪被 告 莊王春 之3被 告 王千代 地下樓被 告 吳王秀美 巷12號2樓被 告 王秀女 3號5樓被 告 王時被 告 王秀琴被 告 王錦成 5號被 告 謝郭美珠 號被 告 孫郭阿靜 巷19弄11號被 告 郭阿鶴 17被 告 郭炳林 66號被 告 郭錦崑 號被 告 郭月津 巷17號被 告 郭清田 號10樓之2被 告 林世鐘被 告 林世雄被 告 林淑惠 22號被 告 林菊娥 21號被 告 林慧香 號被 告 郭奇鑑 巷5弄70號被 告 郭奇能 巷1弄9號3樓被 告 郭奇峰被 告 郭奇綸被 告 郭錦雲 0號23樓之2被 告 陳吳榮 巷36號被 告 陳吳福 二樓之9 戶政事務所〉被 告 李雨昇被 告 李雨亮被 告 李秀清 之15號6樓之1被 告 郭陳阿女被 告 蘇春美被 告 姚標被 告 李釗被 告 梁林淑英被 告 林豐田被 告 林豐茂被 告 林豐彥被 告 林豐川被 告 陳林採秀被 告 林春裕 2被 告 林秋香被 告 林秋桂被 告 林秋蘭被 告 李漢被 告 李明憲被 告 李俊良被 告 張龍村 號14樓被 告 張宇涵被 告 張慧帆被 告 林雪花被 告 林雪娟被 告 林雪華被 告 林致忠被 告 林宥緯被 告 林宜宛被 告 陳怡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原庭期取消,改訂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辯論。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 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 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二、本件被告因繼承關係,有於日據時代,亦有於民法施行後發 生,人數迄今已達七十五人,因搜詢戶籍有涉日據時代光復 前等繼承關係,雖分割之土地僅有十七平方公尺,然因記事 繁雜,依前開規定,並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 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原庭期取消,改訂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辯論。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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