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加油站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螢賢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7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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