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李明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心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陸佰零
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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