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205號
PCEV,100,板簡,205,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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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205號
原   告 再美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被   告 林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簡字第205 號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5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為023-NY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張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合約書,自民國(下同) 95年8 月16日起,將其所有之營業小客車一輛加入原告公司 之經營體系(俗稱靠行),除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200元之管理服務費外,其他牌照稅、燃料費及 違規罰款等亦概由被告負擔,詎被告自95年8 月16日起按月 應繳納之管理服務費均未交付,另牌照稅、燃料稅及違規罰 款等亦均由原告代為墊付,迄今已積欠46649 元,原告於99 年8 月10日電話告知被告檢驗日,驗車自99年7 月16日起至 99年9 月16日止,須到原告公司辨理參加檢驗,以免受罰。 至今車輛檢驗已逾期,罰款金額1300元,需由被告自行給付 。請被告函到三日內速回公司辦理結清,並參與年度檢驗, 否則公司依契約書第19條款終止雙方契約,被告須返還023 一NY號鐵牌兩面及行車執照乙枚。並追償被告所欠之金額, 惟被告仍置之不理。又023-NY號營業小客車牌照本即為原告 所有,則被告經原告之催告後,原告自得以本訴狀繕本送達 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2 面 及行車執照1 枚,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縣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營業登記證、身分證、駕照 、存證信函、行照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小客車之 行車執照1枚、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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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再美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