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0年度,978號
PCEV,100,板小,978,201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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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97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良
被   告 羅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國姓鄉○○村○○路236之3號, 有戶籍謄本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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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