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新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被 告 林敬壽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更
審,經本院改判被告有罪,查其內容繁雜,尚有原告已求償之部分金額須調查,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李 春 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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