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7號
ULDV,91,重訴,17,200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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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己○○
        戊○○
        庚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邀其餘被告己○○戊○○及訴外人謝復添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八十八及八十九年間陸續向原告借用六筆款項,各筆借款日期、金額、 借款期限、年利率,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未按月支付利息 時,除按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各筆借 款均已屆清償期,屢向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有如聲明所 示之本利尚未清償。又本案六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謝復添不幸於八十九年十一 月十日死亡,其配偶陳玉卿及子女謝佩珊、謝瓊瑠、謝良欣等第一順位繼承人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謝復添之上開連帶保證債務自應由其母即被告庚 ○依法繼承,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等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 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六份,及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八十九年度繼字第四四 七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繼承系統表各一份(以上均為影本)、戶籍謄本四 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向其借用如附表所示金額,被告己○○戊○○為上 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另被告庚○為上開借款債務連帶保證人謝復添之繼承人, 上開借款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失權條款,詎丁○○未按期履約,上開借款 債務即視同到期,迄有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 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八十九年度繼字第四四七號拋棄繼承准予備 查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對被告丁○○依消費借貸,對被告己○○戊○○依連帶保證契約, 對被告庚○依繼承連帶保證關係,請求渠等連帶給付二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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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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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本金 │借款起訖日│付息截止日│利息起訖日│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
│ │(新台幣)│ │ │ │(%) │ │
├──┼─────┼─────┼─────┼─────┼────┼──────────────────────┤
│ │ │自⒒起│     │自⒑⒛起│ │自⒒⒛起至⒌⒚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
│ 1│三百萬元 │至⒒⒚止│ ⒑⒚ │至清償日止│8.215 │違約金,自⒌⒛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
│ │ │自⒓⒏起│   │   │ │ │
│ 2│一百萬元 │至⒒⒚止│ 同 右 │ 同 右 │同右 │同右 │
│  │ │    │ │ │   │       │
├──┼─────┼─────┼─────┼─────┼────┼──────────────────────┤
│  │ │自⒉⒚起│     │自⒒⒛起│ │自⒓⒛起至⒍⒚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
│ 3│四百萬元 │至⒉⒚止│ ⒒⒚ │至清償日止│同右 │違約金,自⒍⒛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
│ │ │自⒋起│     │自⒑⒛起│ │自⒒⒛起至⒌⒚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
│ 4│二百萬元 │至⒋⒚止│ ⒑⒚ │至清償日止│同右 │違約金,自⒌⒛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
│ │ │自⒋起│     │自⒑起│ │自⒒起至⒌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
│ 5│二百萬元 │至⒋止│ ⒑ │至清償日止│同右 │違約金,自⒌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
│  │ │自⒌⒊起│     │自⒑⒋起│ │自⒒⒋起至⒌⒊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
│ 6│八百萬元 │至⒌⒊止│ ⒑⒊ │至清償日止│同右 │違約金,自⒌⒋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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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