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0年度,844號
TPSV,100,台上,844,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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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四號
上 訴 人 陳金藏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嘉田
      陳永祥
      陳嘉生
      陳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
度重上更㈠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必須於第二審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始得為之。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與陳夫良祭祀公業共同給付陳嘉田陳永祥陳嘉生各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本息及給付陳嘉雄一百七十萬元本息,上訴人不服上訴第二審,業經第二審將上開判決廢棄,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訴。則上訴人於第二審並無受不利益之判決,自不可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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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