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246號
TPHV,106,上,246,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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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陳福義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 訴 人 劉秦甫 
同上訴人 簡淑華 
被 上訴人 陳尚佑 
      呂彥陞 
附帶上訴人 劉宇皓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12月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128號第一審
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6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命附帶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連帶給付逾新臺幣參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上訴人丙○○後開請求㈡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廢棄㈠部分,上訴人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廢棄㈡部分,①被上訴人甲○○與視同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丙○○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被上訴人甲○○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視同上訴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上訴人戊○○與視同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丙○○新臺幣參拾萬元,及上訴人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視同上訴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丙○○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人(含視同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上訴人戊○○(含視同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附帶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五;被上訴人甲○○與視同上訴人連帶負擔千分之三十五;上訴人戊○○與視同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七,餘由上訴人丙○○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 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 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



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930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判決命己○ ○分別與附帶上訴人丁○○(下逕稱附帶上訴人)、被上訴 人甲○○、上訴人戊○○連帶賠償上訴人丙○○所受之損害 ,經核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理由,及上訴人戊○○之上訴 理由,就原判決命其等連帶賠償損害部分,訴訟標的應合一 確定,附帶上訴人、上訴人戊○○就此上訴之效力及於己○ ○(下逕以視同上訴人稱之),合先敘明。
二、視同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上訴人丙○○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丙○○於原審起訴及本院主張:
㈠伊與視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81年11月12日結婚,視同上 訴人在伊經營之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藝公司)擔 任財務經理,兩人相處本屬和睦。詎視同上訴人於103 年3 月間起無故與伊爭吵,要求離婚,並於同年7 月底自華藝公 司離職。嗣伊於視同上訴人所使用華藝公司之公務電腦及備 份硬碟資料中,發現視同上訴人與附帶上訴人於附表甲所示 日期於不詳地點通姦,另於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上班時間 ,以華藝公司公務電腦,與附帶上訴人為如各編號所示之網 路情色聊天;視同上訴人復與被上訴人乙○○於附表乙所示 日期,於不詳地點通姦,另於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示上班時 間,以華藝公司公務電腦,與被上訴人乙○○為如上開編號 所示之網路情色聊天;視同上訴人又與被上訴人甲○○於附 表丙所示時間,於不詳地點通姦,另於附表三編號2 、4 至 7 所示上班時間,以華藝公司公務電腦,與被上訴人甲○○ 為如上開各編號所示之網路情色聊天;視同上訴人再與上訴 人戊○○於附表丁所示時間,於不詳地點通姦,另於附表四 編號1 至7 所示上班時間,以華藝公司公務電腦,與上訴人 戊○○為如上開編號所示之網路情色聊天。視同上訴人與附 帶上訴人、被上訴人乙○○、甲○○、上訴人戊○○之上開 行為均侵害伊斯時身為視同上訴人配偶之權益,致伊受有精 神上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或後段、第 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分別請 求附帶上訴人、被上訴人乙○○、甲○○、上訴人戊○○各 與視同上訴人連帶賠償伊所受之損害等情。並聲明:①視同 上訴人、附帶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丙○○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乙○○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丙○○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③視同上訴人、被上 訴人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丙○○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④視 同上訴人及上訴人戊○○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丙○○150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⑤願准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附表之對話紀錄雖係自視同上訴人使用之電腦內取得,然儲 存該等檔案之外接硬碟係華藝公司所有,而華藝公司訂有工 作管理規章,明訂公司有權對公司設備財產進行必要之管理 監控,伊因資訊安全之故檢視華藝公司電腦,始發現附表之 對話,非以不正方法取得該等對話內容,應有證據能力。視 同上訴人於與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別與附帶上訴人、被 上訴人乙○○、甲○○、上訴人戊○○為上開侵害伊權益之 行為,原審判命附帶上訴人、被上訴人甲○○、上訴人戊○ ○與視同上訴人連帶賠償金額實屬過低,另認被上訴人乙○ ○並無侵害伊權益之行為,顯有違誤。
二、視同上訴人、附帶上訴人、被上訴人乙○○、甲○○、上訴 人戊○○則以:
㈠視同上訴人部分:
同上訴人未於本院審理中到場,惟於原審具狀以其已與上 訴人丙○○於104 年12月22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 林地院)104 年度家移調字第14、15號調解離婚(下稱系爭 調解),於系爭調解筆錄第7 條,上訴人丙○○已拋棄對伊 之其餘請求,自無從再請求伊賠償損害等語置辯。 ㈡附帶上訴人部分:
上訴人丙○○未經視同上訴人同意,無故調閱其於華藝公 司使用之電腦,還原取得視同上訴人已刪除之附表一網路 對話紀錄,違反刑法第359 條規定,該網路對話紀錄,應 無證據能力。
②附表一編號3 、4 之網路對話內容不足以證明伊與視同上 訴人間有何通姦或其他不正交往之情事,縱認侵害上訴人 丙○○之身分法益,亦難認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原審判 命伊與視同上訴人連帶賠償40萬元,顯屬過高等語置辯。 ㈢被上訴人乙○○部分:
伊雖與視同上訴人有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示之對話,但僅 止於網路聊天及短暫見面,並無通姦行為,亦無侵害上訴人 丙○○之身分法益等語置辯。
被上訴人甲○○部分:
伊雖與視同上訴人有附表三編號2 、4 至7 之對話,但僅止



於網路聊天及短暫見面,並無通姦行為等語置辯。 ㈤上訴人戊○○部分:
伊雖與視同上訴人有附表四所示之對話,然並無通姦行為, 亦未侵害上訴人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等語置辯。三、原審就上訴人丙○○之請求,判決:㈠視同上訴人、附帶上 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丙○○40萬元,及自105 年7 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丙○○15萬元,及視同上 訴人自105 年7 月10日起;被上訴人甲○○自105 年7 月25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視同上 訴人、上訴人戊○○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丙○○10萬元,及視 同上訴人自105 年7 月10日起;上訴人戊○○自105 年7 月 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 上訴人丙○○其餘之訴。上訴人丙○○、戊○○、附帶上訴 人各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各自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上 訴人丙○○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部分廢棄;㈡視同 上訴人、附帶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丙○○260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㈢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丙○○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應 再連帶給付上訴人丙○○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視同上訴人及 上訴人戊○○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丙○○140 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戊○○、附帶上訴人均聲明:㈠原判決不利部分廢 棄;㈡上廢棄部分,上訴人丙○○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兩造均就對造之上訴、附帶上訴為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另附帶上訴人、被上訴人乙○○、甲○○、上訴 人戊○○則均另為答辯聲明(效力均及於視同上訴人):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原判決命視同上訴 人與被上訴人甲○○連帶給付部分,未據上訴,已告確定) 。
四、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上訴人丙○○與視同上訴人於81年11月12日結婚,視同上訴 人於婚姻存續期間,曾在上訴人丙○○經營之華藝公司任職 ,並使用華藝公司之電腦,以網路通訊軟體MSN 及SKYPE , 分別與附帶上訴人、被上訴人乙○○、甲○○及上訴人戊○ ○交談。
㈡視同上訴人於103 年7 月間離職後,上訴人丙○○自視同上



訴人使用之電腦及備份硬碟資料中,發現視同上訴人與附帶 上訴人、被上訴人乙○○、甲○○,及上訴人戊○○之對話 紀錄,於103 年10月28日對視同上訴人、附帶上訴人、被上 訴人乙○○、甲○○,及上訴人戊○○提起通姦、相姦之妨 害家庭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421 號以無具體證據證明有通姦、相姦,為不 起訴處分,上訴人丙○○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2452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丙○ ○再議之聲請確定(下就該刑事偵查案件稱系爭偵查案件) 。
㈢視同上訴人於104 年5 月27日對上訴人丙○○提起離婚本訴 ,上訴人丙○○於同年7 月1 日提起反訴請求離婚、擔任未 成年子女監護人、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 配及依民法第1056條第2 項規定,請求因判決離婚所受非財 產上之損害500 萬元。嗣經士林地院家事庭就上訴人丙○○ 與視同上訴人之請求一併安排調解,其等於104 年11月10日 調解結果為:「⒈兩造同意離婚。⒉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 由聲請人(按即視同上訴人)任之,相對人(按即上訴人丙 ○○)(負擔)每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 萬3,000 元至成年 為止。⒊雙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仍有不同的意見,相對人 希望除了房屋外,另給予300 萬元,但聲請人表示沒錢,尚 需要回去考慮,改於104 年12月1 日下午2 :30續調」。嗣 於同年12月22日調解成立,其內容為:「一、兩造兩願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陳采賦…權利義務的行使由…反請求原告 (按即上訴人丙○○)擔任。三、陳司瀚…權利義務行使由 …反請求被告(按即視同上訴人)擔任。四、兩造互不請求 扶養費用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五、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應 於離婚登記前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六 、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應給付300 萬元予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七、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等情。
㈣華藝公司工作管理規章⒋⒉規定:「公司工作上的相關訊息 ,除公司規定的例行備份外,未經報備許可,不得存放於私 人的儲存空間(實體或網路)」;⒋⒋規定:「公司有權對 公司的設備財產進行必要性的定時或不定時的管理監控,請 勿將私人訊息存放於公司的設備中,若有違反公司將不做另 行預告直接刪除」。
上訴人丙○○亞東工專電子科肄業,為華藝公司之負責人, 104 年度薪資所得為129 萬4,500 元,名下有多筆不動產。 ㈥附帶上訴人碩士學歷,現為惠普公司經理,104 年度所得資 料共4 筆,合計189 萬6,126 元、財產資料共5 筆,合計



1,586 萬2,987 元。
被上訴人乙○○為博士學歷,104 年度所得資共1 筆,計4 萬6,400 元,無財產資料。
㈧上訴人戊○○大學畢業,現無業,104 年度財產資料1 筆, 計100 萬元。
㈨視同上訴人為二、三專畢業學歷。
被上訴人甲○○為高職畢業,現為租車行員工,月薪約3 萬 餘元,名下無不動產。
被上訴人乙○○與視同上訴人有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示之對 話。
被上訴人甲○○與視同上訴人有附表三編號2 、4 至7 所示 之對話。
五、本件之爭點:㈠視同上訴人、附帶上訴人是否於附表甲所示 日期通姦?是否有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對話?是否侵害 上訴人丙○○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㈡視同上訴人、被上訴 人乙○○是否於附表乙所示日期通姦?上開行為及附表二編 號3 至5 所示之對話是否侵害上訴人丙○○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㈢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是否於附表丙所示日 期通姦?上開行為及附表三編號2 、4 至7 所示之對話是否 侵害上訴人丙○○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㈣視同上訴人、上 訴人戊○○是否於附表丁所示日期通姦?是否有附表四之對 話?是否侵害上訴人丙○○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㈤上訴人 丙○○得否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附帶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 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㈥上訴人丙○○得否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乙○○與視同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金 額若干?㈦上訴人丙○○得否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甲○○與視同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㈧上訴人 丙○○得否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戊○○與視同上訴 人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茲析述如下:
㈠視同上訴人、附帶上訴人是否於附表甲所示日期通姦?是否 有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對話?是否侵害上訴人丙○○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上訴人丙○○主張視同上訴人與附帶上訴人間有如附表一 編號3 、4 所示之對話,業據提出對話紀錄為憑(見原審 調字卷第85-115頁),視同上訴人於系爭偵查案件即已自 承與附帶上訴人確有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對話,於原審



及本院亦未否認,亦經附帶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自認在卷 (見本院卷第154 頁),堪認附表一編號3 、4 確為附帶 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之對話。
②至上訴人丙○○主張附帶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於附表甲所 示日期通姦云云,則為附帶上訴人所否認。而上訴人丙○ ○就此亦自陳並無直接證據可資證明,而係以附表一編號 3 、4 之對話間接證明(見本院卷第106 頁反面)。然參 以視同上訴人於系爭偵查案件中僅自承:「跟丁○○是很 久以前的同事,認識很久了,我知道我先生在外面玩女人 時才比較頻繁跟丁○○聊天,他會安慰我,男人就喜歡嘴 巴上調侃你,講一些有的沒的,我們在一起,也會有抱抱 、撫摸,但沒有性器官接觸」、「(102 年4 月16日)有 陪丁○○去桃園辦事情…我們是會比較親蜜,丁○○也會 一直跟我講要做愛,但我並沒有跟他性器官的接觸,當時 我有老公,他有老婆」、「(講連續3 次破紀錄很舒服) 是體外的,我幫他打手槍,他幫我用手」等情(見士林地 檢署104 年度偵續字第421 號卷第129 頁,下就該卷稱系 爭偵續卷),並未承認有何通姦情事;再經本院細繹附表 一編號3 、4 之對話內容,佐以視同上訴人於系爭偵查案 件中上開所述,雖足認視同上訴人與附帶上訴人間有要約 做愛,並相互撫摸性器官之行為,然未足逕認其等有上訴 人丙○○所指於附表甲所示日期通姦之行為。
③視同上訴人與附帶上訴人既有要約做愛,並相互撫摸性器 官之行為,已如上述,而上訴人丙○○與視同上訴人嗣於 104 年間始經系爭調解而離婚,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事實, 已如上理由四所述,已足認視同上訴人及附帶上訴人之往 來已逾越成年男女間之正常分際,而侵害上訴人丙○○基 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④另附帶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丙○○係以不正方法取得附表一 所示對話紀錄,不具證據能力一節。經查:
⑴視同上訴人於與上訴人丙○○婚姻存續期間,曾在上訴 人丙○○經營之華藝公司任職,並使用華藝公司之電腦 ,以網路通訊軟體MSN 及SKYPE ,分別與附帶上訴人、 被上訴人乙○○、甲○○及上訴人戊○○交談。視同上 訴人於103 年7 月間離職後,上訴人丙○○自視同上訴 人使用之電腦及備份硬碟資料中,發現視同上訴人與附 帶上訴人、被上訴人乙○○、甲○○,及上訴人戊○○ 之對話紀錄,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上理由四所 述,是堪認視同上訴人係於在職之上班期間,以華藝公 司之公務電腦與附帶上訴人、被上訴人乙○○、甲○○



、上訴人戊○○為附表一至四所列編號之對話,嗣經上 訴人丙○○於視同上訴人離職後,於視同上訴人前所使 用之華藝公司電腦中發現。
⑵華藝公司工作管理規章⒋⒉規定:「公司工作上的相關 訊息,除公司規定的例行備份外,未經報備許可,不得 存放於私人的儲存空間(實體或網路)」;⒋⒋規定: 「公司有權對公司的設備財產進行必要性的定時或不定 時的管理監控,請勿將私人訊息存放於公司的設備中, 若有違反公司將不做另行預告直接刪除」等情,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之事實,亦如上理由四所述。而視同上訴人 於系爭偵查案件中自承有看過華藝公司上開規章內容( 見系爭偵續卷第126 頁),是堪認上訴人於視同上訴人 離職後,依該工作管理規章,檢視及取得己○○使用電 腦後留存之私訊對話紀錄,難認係不正之方法。是上訴 人丙○○取得附表一至四對話紀錄尚非違法,應具證據 能力,附帶上訴人丁○○就此所辯,委無足採(附表二 至四之對話紀錄均具證據能力,下就此不再重複另行贅 述)。
㈡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乙○○是否於附表乙所示日期通姦? 上開行為及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示之對話是否侵害上訴人丙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被上訴人乙○○與視同上訴人有附表二編號3 至5 所示之 對話,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惟被 上訴人乙○○否認有與視同上訴人為任何通姦或侵害上訴 人丙○○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行為。經本院參以視同上訴 人於系爭偵查案件中陳稱:「(附表二編號3 至5 之對話 )是我跟乙○○見過一次面,只是聊天,回去後乙○○在 另外的通訊軟體寫給我,要我叫他親愛的等,我才寫說我 叫不出來,沒有和乙○○性行為」等語(見系爭偵續卷第 127 頁);核與被上訴人乙○○於系爭偵查案件中所稱: 「我們就只見過一次面,因為她說我不是她喜歡的那種型 ,所以才有『你真的不是我的style 、聊聊做朋友』…」 等情(見士林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3930號卷第90頁,下 就該卷稱系爭他字卷)相符。是堪認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 人乙○○曾相約見面一次,而附表二編號3 至5 之對話內 容係談論兩造見面之情景,尚難憑此據認其等間有何上訴 人丙○○所指之通姦行為,或有任何逾越成年男女相處分 際之行為、對話,自難逕認上訴人丙○○基於視同上訴人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因此受有侵害。
㈢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是否於附表丙所示日期通姦?



上開行為及附表三編號2 、4 至7 所示之對話是否侵害上訴 人丙○○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被上訴人甲○○與視同上訴人有附表三編號2 、4 至7 所 示之對話,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 ②至上訴人丙○○主張被上訴人甲○○與視同上訴人於附表 丙所示日期通姦云云,則為被上訴人甲○○所否認。而上 訴人丙○○就此亦自陳並無直接證據可資證明,而係以附 表三編號2 、4 至7 之對話間接證明(見本院卷第106 頁 反面)。然參以視同上訴人於系爭偵查案件中僅自承:「 甲○○也是網路認識的,有約出去看電影、吃飯,2 人在 一起時有比較親密,但沒有性行為,因為我不想真的發生 性行為,所以有彼此撫摸身體」、「…裡面寫到愛愛,但 愛愛方式很多,我有說我們有互相撫摸對方,但我們沒有 性器官接觸」、「他說的舒服就是我有撫摸他,幫他打手 槍,但我們沒有性器官的接觸」等情(見系爭偵續卷第 127-128 頁),並未承認有何通姦情事;再經本院細繹附 表三編號2 、4 至7 之對話內容,佐以視同上訴人於系爭 偵查案件中上開所述,雖足認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 ○間有多次要約做愛,並相互撫摸性器官之行為,然未足 逕認其等有上訴人丙○○所指於附表丙所示日期通姦之行 為。
③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既多次要約做愛,並有相互 撫摸性器官之行為,及充滿情色之對話,已如上述,而上 訴人丙○○與視同上訴人嗣於104 年間始經系爭調解而離 婚,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事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已足認 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之往來已逾越成年男女間之 正常分際,而侵害上訴人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
㈣視同上訴人、上訴人戊○○是否於附表丁所示日期通姦?是 否有附表四之對話?是否侵害上訴人丙○○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
上訴人丙○○主張視同上訴人與上訴人戊○○間有如附表 四所示之對話,業據提出對話紀錄為憑(見原審調字卷第 59-84 頁),視同上訴人於系爭偵查案件即已自承與上訴 人戊○○確有附表四所示之對話,於原審及本院亦未否認 ,亦經上訴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 154 頁),堪認附表四為視同上訴人與上訴人戊○○之對 話。
②至上訴人丙○○主張視同上訴人與上訴人戊○○於附表丁 所示日期通姦云云,則為上訴人戊○○所否認。而上訴人



丙○○就此亦自陳並無直接證據可資證明,而係以附表四 各編號之對話間接證明(見本院卷第106 頁反面)。經參 以視同上訴人於系爭偵查案件中雖承認有與上訴人戊○○ 見面、吃飯,惟始終否認與上訴人戊○○有何性行為(見 系爭偵續卷第128-129 頁),經本院細繹附表四之對話內 容,雖可認其等間多次要約做愛,復有多次充滿腥羶、情 慾之對話,雖無證據可證明其等有上訴人丙○○所指於附 表丁所示日期性器官接合之通姦行為,惟已足認其等間當 有數次相互挑逗、引起情欲之情色行為。而上訴人丙○○ 與視同上訴人嗣於104 年間始經系爭調解而離婚,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事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且依附表四之對話 內容,堪認上訴人戊○○明知視同上訴人為有配偶之人, 是足認視同上訴人及上訴人戊○○上開行為,已逾越成年 男女間之正常分際,而侵害上訴人丙○○基於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
上訴人丙○○得否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附帶上訴人與視同上訴 人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
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 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觀諸民法第195 條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至明。
②視同上訴人與附帶上訴人有附表一編號3 、4 之對話,其 等復要約做愛,而有相互撫摸性器官之行為,侵害上訴人 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已如上述,上訴人丙○ ○自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丙○ ○自得請求視同上訴人與附帶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本院 審酌附帶上訴人碩士學歷,現為惠普公司經理,月薪約10 萬元(見本院卷第89頁),104 年度所得資料共4 筆,合 計189 萬6,126 元;視同上訴人為專科畢業,現無業;上 訴人丙○○亞東工專電子科肄業,為華藝公司之負責人, 104 年度薪資所得為129 萬4,500 元,名下有多筆不動產 ,及上開所述侵害上訴人丙○○身分法益之具體情節等情 ,認上訴人丙○○請求視同上訴人與附帶上訴人連帶賠償



精神上損害3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③至視同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丙○○於系爭調解中,已拋棄 對其之其他請求,不得再請求其賠償云云。經查:視同上 訴人於104 年5 月27日對上訴人丙○○提起離婚本訴,上 訴人丙○○於同年7 月1 日提起反訴請求離婚、擔任未成 年子女監護人、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剩餘財產分 配及依民法第1056條第2 項規定,請求因判決離婚所受非 財產上之損害500 萬元。其等於同年12月22日達成系爭調 解,內容為:「一、兩造兩願離婚。二、未成年子女陳采 賦…權利義務的行使由…反請求原告(按即上訴人丙○○ )擔任。三、陳司瀚…權利義務行使由…反請求被告(按 即視同上訴人)擔任。四、兩造互不請求扶養費用與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五、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應於離婚登記前 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六、原告即反 請求被告應給付三百萬元予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七、兩造 其餘請求均拋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 上理由四所述。然觀諸系爭調解之事項,與本件侵權行為 全無關係,是上訴人丙○○自未於系爭調解中拋棄其對視 同上訴人於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視同上訴人上開所辯 ,並不可採(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上訴人戊○ ○所負之連帶賠償責任亦同,下就此不另贅述)。 ㈥上訴人丙○○得否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乙○○與 視同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
被上訴人陳尚祐與視同上訴人並無通姦行為,亦無任何逾越 年男女相處分際之行為、對話,並未侵害上訴人丙○○基於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已如上述,則揆諸上理由五之㈤規定 ,上訴人丙○○自無從請求被上訴人陳尚祐與視同上訴人連 帶賠償損害。
上訴人丙○○得否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甲○○與 視同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
①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多次要約做愛,並有相互撫 摸性器官之行為,及充滿情色之對話,侵害上訴人丙○○ 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已如上述,上訴人丙○○自因 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揆諸上理由五之㈤規定,上訴人丙 ○○自得請求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連帶賠償損害 。
②本院審酌被上訴人甲○○為高職畢業,現為租車行員工, 月薪約3 萬餘元,名下無不動產;視同上訴人為專科畢業



,現無業;上訴人丙○○亞東工專電子科肄業,為華藝公 司之負責人,104 年度薪資所得為129 萬4,500 元,名下 有多筆不動產,及被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侵害上訴 人丙○○身分法益之情節及頻率,認上訴人丙○○請求視 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35萬元為 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上訴人丙○○得否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戊○○與視同 上訴人己○○連帶賠償損害?金額若干?
①視同上訴人與上訴人戊○○有數次相互挑逗、引起情欲之 情色行為及對話,侵害上訴人丙○○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已如上述,上訴人丙○○自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揆諸上理由五之㈤規定,上訴人丙○○自得請求視同上 訴人與上訴人戊○○連帶賠償損害。
②本院審酌上訴人戊○○大學畢業,之前任職營造公司,月 薪6 萬2 千元,105 年5 月遭資遣(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 );視同上訴人為專科畢業,現無業;上訴人丙○○亞東 工專電子科肄業,為華藝公司之負責人,104 年度薪資所 得為129 萬4,500 元,名下有多筆不動產,及上訴人戊○ ○、視同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丙○○身分法益之情節及頻率 ,認上訴人丙○○請求視同上訴人與上訴人戊○○連帶賠 償精神上損害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丙○○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第 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視 同上訴人與附帶上訴人連帶賠償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視同上訴人、附帶上訴人翌日即105 年7 月10日(見原審 調字卷第119 頁、第12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另請求視同上訴人被上訴人甲○○連帶賠償 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視同上訴人翌日即105 年7 月 10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甲○○翌日即105 年7 月25 日(見原審調字卷第12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復請求視同上訴人與上訴人戊○○連帶賠償4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視同上訴人翌日即105 年7 月10 日、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戊○○翌日即105 年7 月12日( 見原審調字卷第122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而駁回上訴人丙○○請求 視同上訴人分別與被上訴人甲○○、上訴人戊○○連帶賠償 本息請求部分;及就上開不應准許,而命視同上訴人及附帶



上訴人連帶給付逾30萬元本息,及宣告假執行部分,均有未 合。上訴人丙○○、附帶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之上訴、附帶 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分別改判如主文第二項之㈠ 、㈡所示(至主文第二項之㈡,視同上訴人應分別與被上訴 人甲○○、上訴人戊○○再連帶給付部分,金額未逾150 萬 元,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故無諭知假執行之必要,原審駁 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 另原審就上開應准許,而命視同上訴人分別與附帶上訴人、 上訴人戊○○如數連帶給付,並宣告假執行,及就上開不應 准許,而為上訴人丙○○敗訴部分,並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均核無不合,其等此部分之上訴、附帶上訴,均無理 由,應分別予以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丙○○之上訴、附帶上訴人(含視同 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上訴人 戊○○(含視同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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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