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9年度,116號
IPCA,99,行專訴,116,20110526,4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16號
民國100年5月1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
年6 月3 日經訴字第099060570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事實概要:
緣關係人張原榮於93年9 月14日以「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 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4653號形式審查 ,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61755 號專利證 書;關係人復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經被告以97年7 月10日( 97)智專一㈠13017 字第09720362510 號函准予登記。嗣參加 人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98年12月16日(98 )智專三㈡04119 字第09820809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 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 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 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參加人於98年12月11日已經和解,故參加人發函請求被 告撤回舉發案,被告於98年12月18日收到該函。然原告同時在 98年12月18日收到被告送達的舉發審定書。據審查基準第一篇 第十一章送達目的,在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文書內容,因此 ,必須合法送達後,始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由於被告與原告在 同一天各別收到撤回函與審定書,且被告發文日期(98年12月



16日)晚於原告與參加人的和解日期(98年12月11日)。故被 告應先受理舉發人撤回舉發案的請求,並准予撤回舉發案。㈡被告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 、9 、10、36條規定: ⒈為解決原告與參加人間紛爭(目的),被告選擇了對原告極 為不利,且讓原告權益受到極大損害的行政行為,被告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7 條規定。
⒉被告僅就「行政資源是否浪費」情形注意,並沒有就該管行 政程序,於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違反行 政程序法第9 條規定。
⒊被告行使裁量權時,僅就「行政資源是否浪費」作為裁量範 圍,並未符合法規授權目的,被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 定。
4.被告僅就「行政資源是否浪費」情形注意,未依職權調查證 據,顯然認同原告訴願內容「被告機關發文日期(98年12月 16日)晚於原告與關係人的和解日期(98年12月11日)」, 然被告卻未對原告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違反行政程序 法第36條規定。
㈢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1 項規定,主要是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 期間經過,或相對人提起救濟被駁回確定,或相對人自始即拋 棄救濟的機會,此時,行政處分即具有不可爭力(又稱為「形 式確定力」),相對人不可以再對該處分加以爭執。惟應注意 的是,行政處分「不可爭力」並非毫無例外情況,和法院同樣 擁有不可爭力(既判力)的法院確定判決相較,後者既然皆允 許經由「再審程序」來重新審查原判決,則對於程序的縝密性 和嚴謹性皆不如法院判決的行政程序而言,不論是從站在人民 權利保護角度,或是確保行政合法性的觀點觀之,法制上皆理 應有一套類似訴訟法上再審之制度,藉以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 查行政處分之適法性,此即為該第128 條所規範「程序重新進 行」。今參加人於98年12月18日向被告申請撤回該系爭舉發案 ,更非為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提出之情形。當法定 救濟期間經過後都還能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撤銷,而系 爭舉發人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撤回申請,行政機關卻以避免行 政資源浪費為由而不採納,罔顧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權利保障 ,令人不服,行政機關理應重新審酌之。
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及依職權審查」中,第5-1-17頁所 述5.1.2 節「處分權主義」最後一行:在處分權主義下,舉發 範圍之決定、舉發之開始、舉發之撤回,均操之於舉發人。故 ,參加人今於98年12月18日,依據相關當事人先前所達成之民 事和解,而進一步為撤回舉發案之申請,依據處分權主義,則 被告應為舉發撤回之決定為是,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對於舉發



相關事由之規定,並應受其拘束。同時,該參加人所為撤回舉 發案之效力,應為該舉發案件自始不存在。
㈤今舉發案之撤回時點與收到舉發審定書之時點為同日,於解釋 上參加人撤回之意思表示生效時點,應不受被告收到該舉發撤 回申請之收文日為生效時點之限制,而應解釋為在收到該舉發 審定書前,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所達成之和解意思表示中同時 對於撤回該舉發申請案之共識時,即應發生撤回之效力,使該 同日發生之撤回與收到審定書之行為仍應採納接受撤回申請之 處分為是。
㈥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申請專利範圍第1與5項) ⒈第1 項:一種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包括有:萬用匯 流排控制單元;有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係電性連結於該 萬用匯流排控制單元;有線滑鼠微處理器,係包括一滑鼠功 能狀態記錄單元,且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 ;顯示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及按鍵單 元,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藉此,使用者以滑 鼠按鍵啟動該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用以將目前的滑鼠功 能狀態透過該顯示單元通知至使用者。
⒉第5 項:一種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包括有:無線射 頻發射模組單元,係將一無線滑鼠微處理器所產生之封包信 號使用一無線協定發射出去給一電腦主機;無線滑鼠感測影 像處理器,係電性連結於該無線射頻發射模組單元;無線滑 鼠微處理器,係包括一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且電性連結 於該無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顯示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 無線滑鼠微處理器;及按鍵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無線滑鼠 微處理器;藉此,使用者以滑鼠按鍵啟動該滑鼠功能狀態記 錄單元,用以將目前的滑鼠功能狀態透過該顯示單元通知至 使用者。
㈦系爭專利主要技術手段:
⒈系爭專利提供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主要係提供一 個具有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的有線(無線)滑鼠微處理器 。有線(無線)滑鼠微處理器電性連接一顯示單元與一按鍵 單元。其中,使用者以滑鼠按鍵啟動該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 元,用以將目前的滑鼠功能狀態透過該顯示單元通知至使用 者。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2-13行,使用者觸發按鍵 單元後,按鍵單元會發出一訊號給有線(無線)滑鼠微處理 器中的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之後,有線(無線)滑鼠微 處理器會透過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所記錄的滑鼠狀態,經 由該顯示單元之暗亮狀態通知使用者目前滑鼠功能狀態。 ⒉就系爭專利技術特徵而言,系爭專利提供之按鍵單元係用來



啟動(enable)有線(無線)滑鼠微處理器中的滑鼠功能狀 態記錄單元,進而讓顯示單元可以顯示目前滑鼠功能狀態。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比對證據六之文獻1 、2 之 技術特徵,符合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具「進步性」: ⒈文獻1 揭示的滑鼠中,微處理器連接有一速度切換鍵或按鈕 。微處理器內建有二組以上之不同解析度控制程式,可由速 度切換鍵或按鈕選擇使用。據上述構造使用時,得直接藉由 該速度切換鍵或按鈕的控制,以選取微處理器中之一的解析 度控制程式,令影像感測器得以不同解析度的速度去讀取影 像訊號,再經微處理器傳送至電腦中使用‧‧‧」。文獻2 記載的滑鼠中,設有數個指示燈,以顯示目前設定狀況。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中,按鍵單元發出的信號 係用來啟動(enable)有線(無線)滑鼠微處理器中的滑鼠 功能狀態記錄單元,並不是用來切換有線(無線)滑鼠微處 理器中的控制程式,以選擇所要執行的控制程式。 ⒊當使用者觸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中按鍵單元 後,有線(無線)滑鼠微處理器係根據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 元所記錄的滑鼠狀態,讓顯示單元顯示目前滑鼠功能狀態。 但文獻1 中,使用者操作速度切換鍵後,微處理器並無法讓 顯示單元顯示目前滑鼠功能狀態,而是執行不同解析度的控 制程式。
⒋文獻1 、2 並未揭露或暗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中的技術特徵「按鍵單元發出的信號用來啟動(enable) 有線(無線)滑鼠微處理器中的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與 「按鍵單元觸發後,有線(無線)滑鼠微處理器根據滑鼠功 能狀態記錄單元所記錄的滑鼠狀態,讓顯示單元顯示目前滑 鼠功能狀態」。熟知該項技術人士也無法依據文獻1 、2 輕 易思及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5 項具進步性。
⒌結合文獻1 、2 內容可知一種可以顯示目前狀態與切換速度 的滑鼠。該滑鼠依據切換鍵的選擇切換,可以執行不同的控 制程式,並且可以對應顯示不同的狀態指示燈號。如此,操 作中的該滑鼠,其狀態指示燈號隨時都在消耗電能,無法達 到節能效果。
⒍在節能的考量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中的滑 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其在按鍵單元尚未被觸發時,並 不會顯示目前滑鼠功能狀態,只有在按鍵單元被觸發時,才 會顯示目前滑鼠功能狀態,進而達到節能效果。㈨依「專利審查基準」所載「附屬項之記載內容,必須包含其所 引用之請求項全部技術內容在內,然後對其中技術內容,作進



一步敘明其所引用之請求項目外之技術特點」,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第6 至9 項附屬項係分別依附於第1、5 項,其包含所引用之第1 、5 項請求項全部技術內容在內,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第6 至9 項也具有「新 穎性」及「進步性」。
㈩聲明求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主張:
㈠按現行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未對於舉發人撤回舉發案之時點 予以規定。雖依行政程序法第100 條第1 項及第110 條第1 項 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處分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且自送達起對其發生效力。因此,在行政處分尚未送達受處分 相對人前,既未對其發生效力,原無禁止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 之必要。然專利舉發制度因採公眾審查,原則上任何人均得提 起,且現行專利法亦無禁止同一舉發人於撤回舉發後再以同一 事實同一證據重提舉發之規定。倘舉發人於舉發審定書發文後 送達前仍得撤回舉發,將來於舉發人或專利權人收受該專利舉 發審定書後,就處分結果有利之一方仍得以相同證據重新提起 舉發,且可預期獲致與前次處分相同結果之處分,則同意舉發 人得於處分送達前撤回舉發而註銷或撤銷前次處分,顯無解決 紛爭亦有致行政資源之浪費。是就專利舉發事件,不應准予舉 發人於舉發審定書發文後撤回其舉發。本件參加人係於被告作 成處分(即98年12月16日舉發審定書發文)後,始於98年12月 18日來函被告要求撤回舉發,揆諸前揭說明,該函應不生撤回 效力,故前開舉發成立之處分自無違誤。又,原告據稱系爭專 利已達成雙方兩造和解一事,此與系爭專利審定舉發成立與否 無關,亦不予論究。
㈡舉發證據六文獻1 揭示之滑鼠亦具有微處理器及影像感測器, 微處理器內建2 組以上之不同解析度控制程式,可由微處理器 連接之速度切換鍵或按鈕,控制選取不同的解析度控制程式, 並令影像感測器得以不同解析度的速度去讀取影像訊號再傳送 至電腦使用,以達簡易改變滑鼠移動速度且兼具較佳位移精確 度者。文獻2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所載之控制游標裝置已揭 示該裝置上設有數個指示燈,以顯示目前設定狀況者;其所謂 設定狀況,對照專利說明書第24頁,係指游標移動速度不同的 設定值。據此,組合舉發證據六文獻1 、2 ,使用者即得利用 微處理器上之按鍵切換不同解析度控制程式,並透過指示燈瞭 解當時的設定狀況。系爭專利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所記錄 者(滑鼠狀態為極速、低速、遊戲或平台熱鍵)雖與前揭舉發 證據微處理器內建控制程式不盡相同,惟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並非在於如何記錄滑鼠之功能狀態,而僅是透過按鍵單元發出



訊號,將已經存於記錄之滑鼠當時設定狀態顯示於顯示單元上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既有舉發證據六文獻1 、2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者。㈢系爭專利請求項5 「具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包括:將 無線滑鼠微處理器所產生之封包信號發射給電腦主機之無線射 頻發射模組單元、電性連結於無線射頻發射模組單元之無線滑 鼠感測影像處理器,具有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且電性連結於 無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之無線滑鼠微處理器,以及電性連結 於該有線(按:應為無線)滑鼠微處理器之顯示單元及按鍵單 元;使用者以滑鼠按鍵啟動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可將目前滑 鼠功能狀態顯示於顯示單元者。查舉發證據六文獻1 已揭露滑 鼠感測影像處理器、微處理器及按鍵單元,而舉發證據六文獻 2 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已揭露游標控制裝置之顯示單元,且其 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揭露以無線方式傳送訊號之技術,亦即類 似系爭專利之無線射頻發射模組單元。雖然系爭專利無線滑鼠 微處理器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所記錄者,與舉發證據六文 獻1 、2 微處理器內建程式不盡相同,但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僅 在於透過按鍵單元發出訊號,將已經存於記錄之無線滑鼠當時 設定狀態顯示於顯示單元上,並非界定如何記錄滑鼠功能狀態 之方法,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既有舉發證據六文獻1 、2 之組合顯能 輕易完成者。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附屬項,如第2 項或第6 項所界定之 顯示裝置包含與有線(或無線)滑鼠處理器電性連結之位移偵 測單元,已見於證據六文獻1 說明書第5 頁第16-19 行中;第 3 項或第7 項所界定之顯示裝置包含與有線(或無線)滑鼠微 處理器電性連結之滾輪單元,為所屬滑鼠結構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所具有之習知技術;第4 項或第9 項所界定之顯示 裝置的顯示單元為發光二極體,已見於證據六文獻2 申請專利 範圍第34項;而第8 項所界定之以一電池組用以當做該無線滑 鼠的電力來源的技術特徵,則為所屬無線滑鼠結構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具有之習知技術。故組合證據六文獻1 、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附屬項(第2 至4 項及第6 至9 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 顯能輕易完成。
㈤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 從而,原告提出理由不成立,所為舉發成立處分自無違誤。㈥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本件爭點:




㈠原告與參加人於98年12月11日達成和解,參加人於同年12月18 日向被告撤回舉發之申請,惟被告於同年12月16日已作成舉發 審定書並發文,同年12月18日送達予參加人,則參加人之撤回 舉發申請是否生發生效力?
㈡組合舉發證據六之文獻1 、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至9 項不具進步性?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參加人撤回舉發之申請,並不發生撤回之效力。 ⒈按「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處分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00 條第1 項 前段及第11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核准專利之新型, 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93條至第96條規定者,依同法第 107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得附具證據,向被告(專利專 責機關)提起舉發;被告於審查後應作成舉發審定書。 ⒉查本件參加人以系爭新型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 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98年12月16日(98)智專三㈡04119 字第098208 096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 行政處分,並於98年12月18日中午12時以前送達予參加人之 代理人高玉駿(聖島事務所),此有該舉發審定書、送達證 書、聖島事務所查復函、送達人暄暉實業有限公司查復函附 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系爭專利舉發審定書於98年12月18日 中午12時以前已對參加人發生效力,至堪認定。 ⒊次查,原告雖於98年12月11日與參加人達成和解,惟參加人 遲至同年12月18日下午3 時38分始送狀至被告收發室撤回舉 發之申請,此亦有參加人撤回狀(函)、被告收件流程查詢 資料附卷可考,足見參加人撤回舉發之申請,係在本件系爭 專利舉發審定書生效之後,自不生撤回之效力。故本件仍應 實體審究原舉發審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是否適法,合先 說明。
㈡組合舉發證據六之文獻1 、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至9 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係為一種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其創作目的 係提出一種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以達到有效通知使 用者且顯示目前滑鼠的功能狀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 計9 項,其中第1 、5 項為獨立項,第2 至4 項為直接依附 於第1 項之附屬項,第6 至9 項為直接依附於第5 項之附屬 項。其具體內容為:




①一種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包括有:
一萬用匯流排控制單元;
一有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係電性連結於該萬用匯流排 控制單元;
一有線滑鼠微處理器,係包括一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 且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
一顯示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及 一按鍵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 藉此,使用者以滑鼠按鍵啟動該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 用以將目前的滑鼠功能狀態透過該顯示單元通知至使用者 。
②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 ,進一步包含一位移偵測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 微處理器。
③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 ,進一步包含一滾輪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 理器。
④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 ,其中該顯示單元係可為發光二極體。
⑤一種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包括有:
一無線射頻發射模組單元,係將一無線滑鼠微處理器所產 生之封包信號使用一無線協定發射出去給一電腦主機; 一無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係電性連結於該無線射頻發 射模組單元;
一無線滑鼠微處理器,係包括一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 且電性連結於該無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
一顯示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無線滑鼠微處理器;及一按 鍵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無線滑鼠微處理器;藉此,使用 者以滑鼠按鍵啟動該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用以將目前 的滑鼠功能狀態透過該顯示單元通知至使用者。 ⑥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 ,進一步包含一位移偵測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無線滑鼠 微處理器。
⑦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 ,進一步包含一滾輪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無線滑鼠微處 理器。
⑧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 ,進一步包含一電池組,係電性連結於該無線射頻發射模 組單元、該無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該位移偵測單元及 該無線滑鼠微處理器。




⑨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裝置 ,其中該顯示單元係可為發光二極體。
⒉舉發證據六之文獻1 ,為92年1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91207 376 號「可調指標移動解析度之滑鼠」專利案,其公告日係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3年09月1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其技術特徵係由一微處理器1 及影像感測器2 所組 成,其中該影像感測器2 得以感測移動位置之變化並轉換成 解析度,而得輸入x 軸及y 軸座標並傳送至微處理器1 ,使 該微處理器1 可將訊號傳送至電腦,又該微處理器1 連接有 左、中、右鍵等按鍵組3 ,以及PS2 或USB 通訊切換鍵4 ; 其特徵在:該微處理器1 連接有一速度切換鍵或按鈕5 ,於 該微處理器1 內建有二組以上之不同解析度控制程式;據上 述構造得藉由速度切換鍵或按鈕5 的控制,以選擇微處理器 1 中之一解析度程式,令影像感測器2 的讀取解析度得作高 解析度與低解析度的互換,進達到改變滑鼠指標在監視器的 移動速度且具較佳之位移精確度。
⒊舉發證據六之文獻2 ,為91年6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088102 321 號「斿標控制方法與裝」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93年09月1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其 技術特徵係用來偵測手指之移動來控制顯示幕上之游標的移 動及定位。存在相對於不同速度區之比例常數使顯示幕上游 標之移動增量以正比於手指移動增量來表示。藉此可使手指 之移動範圍可以縮小至半吋或更小,而且令使用者可以更穩 定、快速、平順及精確地控制游標在任何高解析度顯示幕上 移動。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滑鼠功能狀態記錄顯示 裝置,包括有:一萬用匯流排控制單元10;一有線滑鼠感測 影像處理器12,係電性連結於該萬用匯流排控制單元10;一 有線滑鼠微處理器14,係包括一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140 ,且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12;一顯示單元 22,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14;及一按鍵單元20 ,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14;藉此,使用者以滑 鼠按鍵啟動該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用以將目前的滑鼠功 能狀態透過該顯示單元22通知至使用者(參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6 、7 頁)。證據六之文獻1 係一種可調指標移動解析度 之滑鼠,係由一微處理器1 及影像感測器2 所組成,其中該 影像感測器2 得以感測移動位置之變化並換成解析度,而得 輸入x 軸及y 軸座標並傳送至微處理器1 ,使該微處理器1 可將訊號傳送至電腦,又該微處理器1 連接有左、中、右鍵 等按鍵組3 ,以及PS2 或USB 通訊切換鍵4 ;其特徵在:該



微處理器1 連接有一速度切換鍵或按鈕5 ,於該微處理器1 內建有二組以上之不同解析度控制程式;據上述構造得藉由 速度切換鍵或按鈕5 的控制,以選擇微處理器1 中之一解析 度程式,令影像感測器2 的讀取解析度得作高解析度與低解 析度的互換,進而達到改變滑鼠指標在監視器的移動速度且 具較佳之位移精確度(參證據六文獻1 專利說明書第5 頁) 。以上二者相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有線滑鼠 感測影像處理器12等同於證據六之文獻1 之影像感測器2 , 有線滑鼠微處理器14等同於證據六之文獻1 之微處理器1 , 按鍵單元20等同於證據六之文獻1 之速度切換鍵。而就二者 構成要件之技術特徵而言,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具有PS2 或USB (萬用匯流排)通訊切換鍵4 ,可知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可經由PS2 或USB (萬用匯流排)與電腦連接並進行 訊號傳送,雖證據六之文獻1 並未記載滑鼠具有萬用匯流排 (USB )控制單元,然系爭專利所屬之滑鼠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藉由滑鼠經由萬用匯流排(USB )與電腦連接 即可輕易得知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具有萬用匯流排(USB )控制單元,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萬用匯 流排控制單元」技術特徵為證據六之文獻1 所揭露。其次, 引證1 之滑鼠具有影像感測器2 ,雖證據六之文獻1 並未記 載滑鼠具有萬用匯流排(USB )控制單元,因此亦未記載影 像感測器2 是否與電性連結於萬用匯流排(USB )控制單元 ,然系爭專利所屬之滑鼠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 滑鼠經由萬用匯流排(USB )與電腦連接並進行訊號傳送, 即可輕易得知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的影像感測器2 電性連 結於萬用匯流排(USB )控制單元,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一有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係電性連結於該 萬用匯流排控制單元」技術特徵為證據六之文獻1 所揭露。 再者,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具有微處理器1 ,而證據六之 文獻1 第二圖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2 至4 行記載:「其 中該影像感測器得以感測移動位置之變化並轉換成解析度, 而得輸入x 軸及y 軸座標並傳送至微處理器……」,可知證 據六之文獻1 之微處理器1 係電性連結於影像感測器2 ;又 ,證據六之文獻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7 至8 行記載:「 於該微處理器內建有二組以上之不同解析度控制程式……」 ,而不同的解析度可使滑鼠具有不同的移動速度,可知證據 六之文獻1 之解析度控制程式係記錄二組以上之不同的解析 度,並對應使滑鼠具有二組以上之不同的移動速度狀態,因 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 140 等同於證據六之文獻1 之解析度控制程式;是以,證據



六之文獻1 之滑鼠的微處理器1 包含解析度控制程式,且電 性連結於影像感測器2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一有線滑鼠微處理器,係包括一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 且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感測影像處理器」技術特徵為證據 六之文獻1 所揭露。又再者,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並不具 有顯示單元,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顯示單 元,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技術特徵非為證據 六之文獻1 所揭露。又再者,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具有速 度切換鍵5 ,而證據六之文獻1 第二圖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7 行記載:「該微處理器連接有一速度切換鍵或按鈕… …」,可知證據六之文獻1 之速度切換鍵5 電性連結於微處 理器1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及一按鍵單元 ,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技術特徵為引證1 所 揭露。又再者,證據六之文獻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7 至 11行記載:「該微處理器連接有一速度切換鍵或按鈕,於該 微處理器內建有二組以上之不同解析度控制程式,可由速度 切換鍵或按鈕選擇使用;據上述構造使用時,得直接藉由該 速度控制切換鍵或按鈕的控制,以選取微處理器中之一的解 析度控制程式……」,可知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的速度切 換鍵5 可選取解析度控制程式的其中一組,即速度切換鍵5 用以啟動其中一組解析度控制程式,而改變滑鼠的移動速度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藉此,使用者以滑鼠 按鍵啟動該滑鼠功能狀態記錄單元」技術特徵為證據六之文 獻1 所揭露。綜上比較,可知系爭專利除了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用以將目前的滑鼠功能狀態透過該顯示單元通知至 使用者」之技術特徵,因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並不具有顯 示單元,而非為證據六之文獻1 所揭露外,系爭專利其餘技 術特徵均已為證據六之文獻1 所揭露。
⒌舉發證據六之文獻2 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記載:「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31項所述之控制游標之裝置組合,其中,游標控制 裝置上可設置有數個指示燈,以顯示目前之設定狀況。」可 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顯示單元22等同於證據六 之文獻2 之複數個指示燈72,而由證據六之文獻2 第十二圖 (第二實施例之電路圖)可知,證據六之文獻2 之複數個指 示燈72係電性連結於游標控制裝置70之IC(等同於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有線滑鼠微處理器14),因此證據六 之文獻2 之游標控制裝置70包括複數個指示燈72,且係電性 連結於游標控制裝置70之IC,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顯示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技 術特徵為證據六之文獻2 所揭露。又,由證據六之文獻2 申



請專利範圍第34項記載之內容可知,證據六之文獻2 之游標 控制裝置70的複數個指示燈72可用以顯示目前的設定狀況, 即不同的游標控制裝置70設定狀態可透過複數個指示燈72讓 使用者得知,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用以將目 前的滑鼠功能狀態透過該顯示單元通知至使用者」技術特徵 為證據六之文獻2 所揭露。再者,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的功效而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裝置具 有不同的滑鼠功能狀態以及顯示目前滑鼠功能狀態等功效。 查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可切換不同的解析度控制程式,使 滑鼠對應切換不同的移動速度,即證據六之文獻1 之滑鼠具 有不同的移動速度狀態,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不同的滑鼠功能狀態的功效見於證據六之文獻1 ;另查,證 據六之文獻2 之游標控制裝置的複數個指示燈可用以顯示目 前的設定狀況,即證據六之文獻2 之游標控制裝置具有顯示 目前裝置功能狀態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顯示目前滑鼠功能狀態的功效見於證據六之文獻2 ;是以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功效見於證據六之文獻1 、2 ,並無新功效產生。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各構成要件技術特徵為引證1 與2 所揭露,且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功效見於證據六之文獻1 與2 。就整 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 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六之文獻 1 、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組合證據六之文獻1 、 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 附屬技術特徵為「進一步包含一位移偵測單元,係電性連結 於該有線滑鼠微處理器」。經查,證據六之文獻1 說明書第 5 頁第16至19行記載:「其中該影像感測器2得 經微處理器 1 的控制以讀取在每單位移動量的參考點點數(解析度)訊 號,經轉換成x 軸及y 軸座標值後傳送至微處理器1 ,…… 」,可知證據六之文獻1 之影像感測器2 具有位移偵測的功 能,且證據六之文獻1 之影像感測器2 係電性連結於微處理 器1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 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 為證據六之文獻1 所揭露。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相較於第1 項增加位移偵測的功效,查證據六之文獻1 之 滑鼠的影像感測器2 可讀取在每單位移動量的參考點點數( 解析度)訊號,具有位移偵測的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之位移偵測的功效見於證據六之文獻1 ,而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功效見於證據六之文獻1 、2 已 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的功效亦見於證



據六之文獻1 、2 ,並無新功效產生。綜上,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2 項所依附之第1 項不具進步性既已如前述,其 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證據六之文獻1 所揭露,且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的功效見於證據六之文獻1 、2 ,就整體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並未產生不可 預期之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六 之文獻1 、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故組合證據六之文 獻1 、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
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 附屬技術特徵為「進一步包含一滾輪單元,係電性連結於該 有線滑鼠微處理器」。經查,滑鼠結構中包含滾輪單元乃屬 滑鼠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習知技術,故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3 項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另,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相較於第1 項增加以滾輪操作系 統的功效,查經由滑鼠滾輪操作系統屬於滑鼠滾輪的習知功 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以滾輪操作系統的功 效為習知功效,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功效見於 證據六之文獻1 、2 已如前述,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的功效見於證據六之文獻1 、2 與習知功效,並無新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暄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