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0年度,129號
STEV,100,店補,129,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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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楊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秀真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8,000元(
即原告得標買受之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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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